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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87章 心理罪之城市之光(18)(第1 / 3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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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种在犯罪现场呈现出来的气质,与第47中学杀人案及富民小区杀人案何其相似!

据此,方木向负责侦办此案的单位郑重提出,要将三起杀人案合并侦查。理由是:

其一,三起案件反映出嫌疑人相似的犯罪心理定势。因体罚而导致学生自杀的教师(第47中学杀人案);因贪利而将生母逐出门外的逆子(富民小区杀人案);因忽视公共安全而致他人惨死的车主。在凶手看来,这三个人身上都有某种“恶”。这种“恶”,并非寻常意义上的大奸大恶。然而,对凶手而言却是不可饶恕的。虽然从现有的证据资料来看,凶手与这些死者并无生活上的交集,甚至连那些“恶行”的间接被害人都算不上。然而,在他的内心,也许已经把自己当做一个惩罚者,并拥有让这些所谓的“作恶者”自食其果的权力。也就是说,他似乎对那些死者的“恶行”感同身受,并竭力想把这种感受,反作用于作恶者身上。这是一种非常简单的、近乎直线般的作恶——报应的思维。在某种意义上,它非常符合人类复仇文明中的一种——同态复仇。亦即以牙还牙,以血洗血。而与这种比较原始的报应观念相关的另一个词是:公平。换句话来说,凶手用这种“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”的手段,来实现他内心中的所谓公平与正义。

于是,魏明军像于光一样,用计算数学题与时间和生命赛跑。

姜维利应验了自己的狂妄,重回“子宫”,并在温暖的“羊水”中宛若婴儿般倒悬。

方木认为,凶手的作案手法体现出明显的“报复”的动机。这一点,也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可。实际上,警方从侦查伊始就将嫌疑人锁定在侯永梅的丈夫程原身上——不会有人比他更加憎恨死者吴兆光。然而,调查结果显示,程原在目睹妻子被活活烧死后,一直处于精神崩溃的边缘。由于住宅遭遇严重焚烧,短期内并不适合居住,况且那黏附着妻子皮肉的防盗栅栏依旧立在窗前。所以,程原在火灾发生后一直借住在母亲家里。案发当天至次日,程原一直没有离开母亲家。这一点,已经得到程原母亲的证实。此外,程原并不具备驾驶资格,也不会开车。警方曾考虑程原雇凶杀人的可能,然而,对程原近期的手机通话记录及交往人群进行排查后,发现并无异常。

在方木看来,虽然可以把凶手的动机确定为报复,但是,这起纵火案显然不同于一般的报复杀人。在某种程度上,凶手非常完美地“复制”了第一起火灾。

首先,死者均被困于室内,无法逃脱。

其次,火灾无法得到及时扑救的原因都是消防车道被堵住,而且,罪魁祸首是同一辆车。

最后,死者家属都在火灾后抵达现场,目睹亲人被活活烧死。

吴兆光的车再次堵住了生命之路,只不过,这一次死于熊熊烈火的是他本人。

此外,这三起案件引起的社会轰动效应也恰恰是凶手最希望看到的。当那三名被民众口诛笔伐的“作恶者”相继以极具宿命感的方式死去时,拍手称快者大有人在。似乎整个社会的激烈情绪都从这些命案中得以宣泄。他得到了肯定,甚至是赞扬,似乎也更加确信自己的行为并不违反道德,至少是维护公平与正义所必需的。在某种程度上,凶手的犯罪心理定势在这种外部环境中再次得到巩固和加强。他敢于在短短几个月时间内多次犯案,也印证了这一点。

尤其是最后一点,用吴兆光的手机向死者妻子发出短信的,应该是凶手本人。因为死者双手被绑,没能力操作手机。即使有能力,也会直接拨打电话而不是发送短信。从电信部门调取的通话及短信详单证实,凶手发出短信的时间在吴兆光报火警之后。彼时,火灾很可能已经发生。那么,凶手发送这样的短信,其目的并非是救人,而是让死者的妻子来火场“欣赏”丈夫被烧死的过程。

死者在火场内,感受到同样的绝望与恐惧。

死者的家属在火场外,感受到同样的焦急与痛苦。

消防员在扑救过程中,感受到同样的愤怒与无奈。

这样一来,凶手的作案手段就表现出强烈的“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”的味道。一个人,因为自己的无公德心的行为,导致另一个人惨死。而同样的报应,最终纤毫无差地落在自己身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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