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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64章 罪妻补兵(第2 / 4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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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么只能用更重的处罚。

大隋律法规定了五种刑罚,分别为死、流、徒、杖、笞五种,共分二十等。

其中死刑为斩和绞两等,流则分为一千里、一千五百里、两千里三等。

徒刑为一年至三年五等,杖刑从六十到一百分五等,笞从十到五十分五等。

废除了鞭刑车裂等刑罚,但也允许各种刑罚以铜赎罪,明码标价。

这个案子,罗成带郡兵营多次出动,总共抓捕涉案人员共三百余人。

这里面有盗牛的,有屠牛的,还有窝赃、销赃的。

甚至最后还牵连出三郡二十余县许多胥吏衙役,可以说惊动三郡。

别郡的人章丘县管不了,别县的章丘县也管不了,但本县的一个也没放过。

三百多人涉案,如何审判也是个问题。

“这伙贼人罪大恶极,嚣张狂妄,必须严惩。”

徒刑之上本来是流刑,就是处以流处,但杜如晦却直接跳过流刑,对盗屠两头牛以上的罪犯,直接处以死刑。

最后张杜罗三人一番商议过后,决定依法办案,从严惩戒。

偷盗官私牛马,是徒一年半的刑罚,再加上赔钱,但这只是偷一头牛。而现在这伙人是团伙做案,偷窃屠杀的牛数量惊人。

于是乎,普通的徒刑已经不够惩戒了。

“按律判处,偷屠一头牛,徒一牛半加赔钱。而偷屠两头者,徒三年加赔钱。而偷屠两头以上者,严惩。”

徒刑最高三年,因此偷两头就已经突破徒刑上限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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